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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让“玻璃幕墙”保障沦为一张废纸

上传时间:2017-08-09 浏览次数:

中东幕墙获悉近日来相关管理拟议了关于玻璃幕墙10年列检一次的“办法”随着城市发展,越来越多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结构。人们在感叹大厦全玻璃设计的壮观时,也在担心玻璃幕墙会成为城市安全的隐患。“办法”中专门对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做了规定,要求每10年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鉴定能力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鉴定。

   玻璃幕墙因美观、自重轻、采光好等特点,如今在许多城市的商场、写字楼、酒店、机场等大型和高层建筑上得到广泛应用。这些玻璃幕墙建筑,大多数都集中在人流量较大的商业中心、金融中心等地段,一旦爆裂坠落发生安全事故,后果不堪设想。在近年媒体报道中,玻璃幕墙突然碎裂,大量玻璃碎片如“玻璃雨”从高空坠下,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悲剧在各地屡屡上演。此外,玻璃幕墙还容易造成光污染,明晃晃白花花,反射的强光眩眼逼人,使人脑晕目眩、烦躁不安,也严重影响着民众的身心健康。因光污染引发的纠纷枚不胜举,有些甚至对簿公堂打起了官司。因此,玻璃幕墙的安全问题和光污染现象不容小觑,必须引起各地****的高度重视,要未雨绸缪,不要等发生悲剧后才想起来重视和管理。

 

 

     珠海拟出台的管理办法中明确,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,每10年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鉴定能力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鉴定。当出现面板、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、脱落、爆裂现象,或者遭受风暴、地震、火灾、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,其安全责任人应当主动委托鉴定。也就是说,并非一定要等到10年才进行一次安全鉴定,而是发现有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,其安全责任人就应当主动委托鉴定。然而,再好的安全管理规定,只有实实在在落实下去才能发挥作用。谁来排查建筑物玻璃幕墙的安全隐患,就必须要有严格和**的监管措施,光靠建筑物业主或安全责任单位“自我监督”是不现实的,还必须明确**相关责任部门去监督和落实这项地方性管理规定。否则,这项安全管理规定因得不到落实,就会沦为形式,**终成为一纸空文。

  安全无小事,相关监管部门应敦促建筑物业主或安全责任单位,对玻璃幕墙开展日常巡查维护、定期检查等工作,以便及时发现安全隐患,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和相应整改。不能有任何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,只有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这一地方性安全管理法规,才能为民众撑好遮挡“玻璃雨”的“保护伞”,才能保障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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